(2016)豫17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长松与滕海燕、滕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松,滕海燕,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松,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滕海燕,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滕敏,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朱长松与滕敏、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长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滕敏、滕海燕偿还借款2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滕敏、滕海燕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对银行存款于2016年6月、9月、10月不间断的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滕敏、滕海燕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长松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