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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侠与朱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侠,朱涌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088号原告:程侠,女,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方婷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涌泉,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程侠与被告朱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