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7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侠与朱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侠,朱涌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088号原告:程侠,女,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方婷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涌泉,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程侠与被告朱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