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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胜克诉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胜克,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曾胜克,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万达广场A区A02商业购物中心室内步行街二层2-3A号商铺。负责人:何桂明。被告: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红庆里7号3层E02室。法定代表人:何桂明。被告: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前路707号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FlorentAndréRenéBAILLY。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利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王桂玲,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工业区园湖路322号。法定代表人:苏启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胜克诉被告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福州鑫祥辉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赐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胜克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2000元人民币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胜克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胜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胜克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