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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米平国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平国,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大曹庄东镇村人。申请被执行人牛俊风,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大曹庄东镇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平国与被执行人牛俊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牛俊风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查询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牛俊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杨宏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