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连生、白俊峰、王宝山、盖世良、白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连生,白俊峰,王宝山,盖世良,白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圃东街。法定代表人陈伟,理事长。被执行人白连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白俊峰,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王宝山,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盖世良,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白俊超,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原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连生、白俊峰、王宝山、盖世良、白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3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依据判决第一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6元、公告费1000元和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工作。与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共同到上述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居住,村委会也无法证实其具体去向。同时向车管、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5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武审判员 季 琳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