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守成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守成,周殿发,刘仁,牛大伟,于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恢864号(2016)黑1281执恢864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牛街三公里。法定代表人:刘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凯。被申请人:刘守成,住安达市。被申请人:周殿发,住安达市。被申请人:刘仁,住安达市。被申请人:牛大伟,住安达市。被申请人:于长志,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守成、周殿发、刘仁、牛大伟、于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