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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762号原告:梁某1。法定代理人:梁某3(系原告之母),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梁某2,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1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香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