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廉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丽,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2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6]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丽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玉文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高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廉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8日14时许,舒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人到舒兰市×乡×村找被告人廉丽依法执行民事判决,传唤廉丽到舒兰市人民法院,在警车行驶途中,被告人廉丽辱骂、殴打法院的工作人员,并将警车后门玻璃、白钢护栏、软包座椅、摄像头电线毁坏。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尚某等人证言,并出示了户卡信息、综合材料、被损坏的车辆及物品照片、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情况说明、执行通知书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廉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廉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廉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14时许,舒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人到舒兰市×乡×村找被告人廉丽依法执行民事判决,传唤廉丽到舒兰市人民法院,在警车行驶途中,被告人廉丽辱骂、殴打法院的工作人员,并将警车后门玻璃、白钢护栏、软包座椅、摄像头电线毁坏。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侦查终结、综合材料。2、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关于廉丽执行案件情况的说明、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情况说明、执行公务法官证件复印件。3、被损坏的车辆及物品照片。4、录像光盘。5、户卡信息。6、证人王某证实:我是舒兰市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人员。2016年1月8日法院工作人员我和尚某、李某、张某乘坐警车吉B×警去执行(2014)舒民一初字第1054号判决蛟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廉丽、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我们找到廉丽,她说欠款的事她不管,也说明不了财产状况,我们看她根本不配合我们工作,将她传唤到我们的警车,将其押在警车后面的囚室里面。警车行驶到×乡×林场附近时停下了,我在后面的车里下车一看,廉丽把摄像头的电线拽坏了,把囚室里边两侧座位上的座套都拽下来了,使劲来回拽囚室上的白钢护栏,用鞋使劲砸车后门囚室后侧的白钢护栏和玻璃,后来她把那个玻璃的一角砸碎了,并把其中两个白钢护栏弄断了,一手拿一截白钢护栏,使劲砸玻璃,还扎两边的座椅,还用白钢护栏扎李某的后背,并向尚某扔去,我们三个人坐在后面的捷达车上,廉丽把玻璃砸了不小一个窟窿,并企图从窟窿钻出去,我就让车停在×街里西边的道上,廉丽已经从窟窿爬到地上了,下来倒在后门附近的道上,我和李某往车上拽她,她就挠李某的右手,不让我们拽她,并不停的骂我们,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帮助我们把廉丽带上车,回去的途中,廉丽又从后窗户窟窿爬出来了,我们再将她带上车。廉丽一直骂我们,尚某用手机录下了全过程。7、证人尚某证实:我是舒兰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2016年1月8日我和王某、李某、张某驾驶带囚室的警车到×屯执行。找到廉丽后,我和王某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来意,廉丽拒绝还款,我们将她带到警车上,车开出屯几分钟,有一个女子拦住警车,这个人是廉丽打电话找来的,王某将其拽到一边去了。后来廉丽就开始骂,并扯囚室的监控线,撕扯座椅垫,王某上车后,让我用手机录像,固定证据,王某劝廉丽,廉丽不听,一边骂一边拽铁栏杆,把铁栏杆拽下来了,用铁栏杆扎坐垫,敲打铁栏杆,用铁栏杆扎李某,廉丽在囚室里脱自己衣服,喊你们脱我衣服,没人理她,就又穿上了。她将拽下来的铁栏杆向我们前方撇过来,扎在驾驶座和副驾驶之间。她用第二根铁栏杆扎司机张某时,我们就停车了。后来廉丽从警车上掉下来,在地上翻滚呢,我又开始录像,我发现警车后窗破了,她不同意上车,我们将她抬上警车,廉丽反抗,将李某的手挠破了。没走多远,廉丽又要跳车,我们将车停下来,廉丽爬出警车,我们又将她抬上车上。8、证人李某、张某证实内容均与证人尚某证实内容一致。9、证人徐某证实:我和廉丽在一起生活了三四个月。2015年12月下旬,法院的人开着警车找廉丽执行法院判决的事。还有一次我没在家。10、证人廉某证实:2016年1月8日下午14点多廉丽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家里来了一帮人,几个男的,进院里就把我带车里了,你赶紧出来截车。我问她要带去哪,廉丽说不知道要被带到哪,让我快出来截车。我走到屯北头,看到两辆车从我旁边过去,我近视,没看清是什么车,我说是刚才过去的那两辆车吗,廉丽说,是,你快截住它。我说,你让车停下,我好去追,我得知道他们给你带哪去啊。前面的两辆车就停下来。我走到跟前看是法院警车,警车还想开车,我说,你们别先走,得让我知道你们把人带哪去啊,车上下来一个男的,他说,你这样截车是妨害司法公正,要不连你也抓走。我说,你抓我干啥,我也没犯法。他俩就把我拉到道边,让警车开走了。我问他们为啥抓人,他们说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为贷款的事抓廉丽。我说不知道这事啊,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11、证人刘某证实:我是蛟河市×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我和舒兰法院执行局一起去找过廉丽两次,为了追要欠款。2016年1月8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法院王某、李某、尚某、张某开警车和我的捷达车去找廉丽。廉丽不配合,王某、李某、尚某把廉丽拽上警车了,把她关在警车的囚室里。我和王某开捷达车在前面领路,出来一个女的把警车拦住了,不让我们走。我们将廉丽拽到道边就开车走了。走了十多分钟,尚某对王某说,廉丽在车上闹,把白钢护栏整折了,用栏杆的栏杆扎他,开了一会又停了,廉丽在警车后边的地上倒着,李某和王某将廉丽往车上抬,廉丽用手撕扯李某和王某的胳膊和手,不让他俩拽她,我看到警车后门的玻璃被砸碎了。12、被告人廉丽供述:2016年1月8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乡×村徐某家做饭,进屋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个人穿着警服,其余都是便装,有个人说让我跟他们走,去找常某,我说,欠款的事不归我管,你们自己去找常某。尽管他们没有出示证件,我也猜到了他们是法院的,然后他们把我带出去了。一辆车是法院警车,一辆车是捷达车。他们他我带到警车的囚室,我看是往舒兰走,我说带我得把逮捕证拿出来,我就开始骂他们,X你妈,你们到底带我去哪。他们也没说话,我就开始不停的骂他们。我给廉某打电话,说我们家来了几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们,他们把我带上车了,你快出来截车。我不知道廉某截没截到车。走到×乡×林场附近的道上,我开始撕扯警车囚室的座椅,把座椅套撕坏后,我就脱了鞋砸警车囚室的白钢护栏,嘴里不停的骂着他们,坐在副驾驶室的男的就拿出手机开始对着我录像,说什么东西我也没有听见,他们不停车,我继续用手拽白钢护栏,骂他们,X你妈,放我出去。后来我还用鞋子砸白钢护栏和警车后面的玻璃,没一会他们停下来,打开囚室的后门说让我回去,我说,我不回去,你们得把我送回去。他们把我关在囚室继续开,我就继续用鞋子砸警车后面的白钢护栏和后窗户,砸了一会,我把后窗户一角砸碎了,白钢护栏砸掉了三根,我就拿着其中两根白钢管砸车后玻璃,边砸边骂他们,想让他们把我放回去,他们没理我,我就拿白钢管扎囚室李的座椅,把座椅扎坏了,让后我又拿白钢管砸警车后排座椅,我用白钢管透过护栏扎挨着囚室坐着的两个人,扎了两下,那两个人怕被我扎着,就下车了,我把两个白钢管往驾驶室和副驾驶的人扔去,扎没扎到他们我不知道。后来我通过被砸碎玻璃位置往车外钻,他们就停着,我就钻出去,躺在道上骂他们,让他们送我回去,没一会他们就来了几个人把我往车上抬,我就用手挠其中一个抬我的人。之前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去过我家。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案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丽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廉丽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尚某等人证言,有户卡信息、综合材料、被损坏的车辆及物品照片、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情况说明、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廉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丽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廉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韩忠霞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