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陈爱媛、曹乐英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媛,曹乐英,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媛申请执行人曹乐英被执行人:王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媛、曹乐英与被执行人王岩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陈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久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