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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金榜、张满珍与江元英共有物分割、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榜,张满珍,江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榜,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申请执行人:张满珍,女,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江元英(又名姜元英),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许金榜、张满珍与江元英共有物分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元英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