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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先麦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先麦,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223号原告:薛先麦,男,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昌南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斌,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渊波,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先麦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小清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先麦撤回对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杨渊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薛先麦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军审 判 员  黄辉英人民陪审员  张新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