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初1423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柯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15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2月7日,双方在瑞昌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农历12月24日办理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的疾病,夫妻关系越来越生疏。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被告外出去南宁务工后一去不复返,不关心原告和儿子。现在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共同话题。因被告隐瞒影响夫妻关系的疾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柯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要离婚,应退还我的彩礼钱。我过完年刚外出务工,原告就要我回来,我不愿意回来,原告就发短信骂我。我们还因为生活费的事情发生过争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柯某某向本院提供原告在2016年6月27日发给被告的手机短信,证明原告对被告辱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5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在瑞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农历2015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0000元,并为被告购买“三金”。原告结婚的陪嫁物品有棉被六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若干,脸盆、水桶等洗漱用品若干。由于被告婚前没有告诉原告患有性功能方面疾病,导致原、被告结婚后即发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被告独自一人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因为生活费问题发生争吵。2016年6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还未满一年,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虽然在生活中双方有一定矛盾,但是这属于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短造成。双方婚后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