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3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梅与林东风、廖玲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林东风,廖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告张梅,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被告林东风,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玲丽,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张梅与被执行人林东风、被执行人廖玲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108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东风、被执行人廖玲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东风、被执行人廖玲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东风、被执行人廖玲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东风、被执行人廖玲丽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680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