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8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定玉与被告贾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定玉,贾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8595号原告:任定玉,女,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被告:贾睿,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原告任定玉诉被告贾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定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睿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定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贾睿向任定玉返还借款5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诉讼费用由贾睿负担。事实和理由:贾睿与任定玉丈夫相识,贾睿因从事拆迁业务需要资金,预计借款期限为两年。2011年11月6日、2012年2月18日,贾睿分两次向任定玉借款30万元,应贾睿要求,实际支付的款项均为285000元,差额15000元作为1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贾睿共支付利息105000元。2014年11月27日,贾睿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前述两笔借款本息于2014年12月底至少归还20万元,余款于2015年6月底付清。后贾睿未按承诺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贾睿口头辩称,其分两次向任定玉借款57万元,只有一张借条,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1个月利息15000元在打款时直接扣除,借款时没有约定具体借款期限,只约定每月利息15000元。目前资金状况比较紧张,希望能与任定玉协商分期还款。本案原告任定玉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借条、个人业务凭证、《还款计划》、账户明细1组。被告贾睿未提交证据。任定玉提交的借条、个人业务凭证、《还款计划》和账户明细,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贾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期间的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任定玉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6日,贾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任定玉人民币30万元整。当日,任定玉通过工商银行向贾睿6222370036238661卡号汇款285000元。贾睿于2011年12月15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2月15日分三次向任定玉各支付15000元,共计45000元。2012年2月18日,任定玉再次通过工商银行向前述贾睿同一卡号又汇款285000元。贾睿于2012年4月6日向任定玉支付6万元。之后未发生还款行为。2014年11月27日,贾睿向任定玉出具《还款计划》,主要内容有四项:一是确认于2011年11月6日借款30万元;二是2011年12月第二次借款30万元;三是上述借款均按月息2%计算;四是承诺前述借款本息于2014年12月底前至少归还2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于2015年6月底前付清。之后贾睿仍未还款。本院认为,贾睿向任定玉出具借条,任宝玉已实际向贾睿出借款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定玉两次实际出借款项57万元,约定的月利率为2%。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任定玉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贾睿未按约支付利息亦未按承诺还款,构成违约,任定玉要求贾睿归还借款本金57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贾睿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共计归还105000元,任定玉将该还款视为归还2012年10月之前的借款利息,并无不当,故任宝玉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定玉归还借款5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73元,由被告贾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