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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陈佳,柯灿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陈佳,柯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负责人:余锦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喜。被执行人:陈佳,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68。被执行人:柯灿林,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5X。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佳、被执行人柯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佳、被执行人柯灿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4511.3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被执行人陈佳所有的已被查封的骊威牌小型汽车(车辆号牌为粤D×××××)一辆。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参与执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5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陈良生审判员 陈洁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