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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金琼、全发琼与攀枝花市天坤养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琼,全发琼,攀枝花市天坤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谢金琼,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全发琼,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坤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2号附楼2-14号。法定代表人古林波。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906号申请人谢金琼、全发琼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坤养老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9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