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桂林与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林,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337号原告:杨桂林,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桂林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