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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健,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晓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882号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健,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吴晓强,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