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九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廉成柱与被申请人张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廉成柱,张秀英,杨天波,才春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申字第12号申请人廉成柱,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张秀英,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杨天波,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九台市党校楼。第三人才春梅,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九台市医院职工,现住九台市九台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廉成柱与被申请人张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廉成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廉成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廉成柱的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