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晓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刚,男。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运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2时,被告人李晓刚醉酒后驾驶晋M×号小型轿车沿运城市学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军驾驶的晋LB×、晋L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致李晓刚及其车辆乘坐人吴某某受伤,形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检验:被告人李晓刚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6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时,被告人李晓刚醉酒后驾驶晋M×号小型轿车沿运城市学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军驾驶的晋LB×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N×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尾部。致李晓刚及其车辆乘坐人吴某某受伤,形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检验:被告人李晓刚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6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17日2时许,我和朋友李晓刚在禹都一饭店内喝完酒出来,李晓刚驾驶晋M×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我还有刘逸群在学苑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华林逸墅门口和前方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导致我受伤住院。当时车上一共三个人,李晓刚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刘逸群坐在后排座位。3、被告人李晓刚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04月17日1时许,我驾驶晋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禹都王牌大酒店吃完饭出发,沿学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华林逸墅门口事故地点时,一辆半挂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放在学苑路最东边的慢车道上,由于灯光耀眼,没有发现前方车辆,就撞上了前面的半挂车的尾部,造成我和乘坐人受伤。当时我车上共有三个人,我朋友吴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还有一个是我朋友吴某某的亲戚,坐在我后面。事发前我和朋友在槐树凹巷里的一家KTV里喝了有七、八瓶啤酒,其中就有我车上坐的两个人。4、医院诊断书,证实事故造成李晓刚右额部皮肤裂伤,脑外伤反应综合症;造成吴某某右侧下颌骨骨折,面部多发撕裂伤,12外伤性缺失。5、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李晓刚血液中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04.46mg/100ml,受检者杨军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晓刚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军、吴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7、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李晓刚具有C1车型驾驶资格。8、被告人李晓刚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7日2时,办案民警勘查完现场后立即赶赴盐湖区人民医院,口头传唤涉嫌酒驾的被告人李晓刚到事故科接受调查,李晓刚出院后于2016年5月11日到交警队事故科投案,被刑事拘留。9、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通过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库、全国在逃人员资源库、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网上查询对比,未发现被告人李晓刚有违法犯罪记录。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晓刚,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晓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杨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