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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何启彬申请执行曹家贵、刘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彬,曹家贵,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何启彬,男,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曹家贵,男,生于1953年3月12日,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桂华,女,生于1957年7月10,汉族,自贡市人,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执行何启彬与曹家贵、刘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16)川03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及相应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家贵、刘桂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