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杨福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杨福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688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主要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杨福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5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4日,案外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起亚轿车停放在哈尔滨工程大学院内,被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黑x**汽车撞到,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杨福强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车辆经哈尔滨市物价局作价及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利达汽车修配中心修理产生修车费5675元,被告未支付该笔赔偿款。郭某某遂申请由原告代为赔付,2016年6月18日郭某某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由原告先行支付其车损理赔款5675元,同时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因被告同时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扣除杨福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郭某某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告向被告追偿357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杨福强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意在证明:杨福强与郭某某交通事故中,杨福强负事故全责;证据二、申请书及转让书、杨福强交强险保险单(抄件)、郭某某第三者商业险及交强险保险单(抄件)、郭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意在证明:郭某某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郭某某驾驶资格有效,符合理赔范围,原告取得向被告的代为求偿权,同时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证据三、修车发票及定损报告。意在证明: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车辆损失,修理费5675元;证据四、赔付支付信息浏览截图一份。意在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将赔付款5675元支付给郭某某,并因此取得代位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又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案外人郭某某所有的黑x**号汽车与被告杨福强驾驶的黑x**号汽车在哈尔滨工程大学院内发生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郭某某车损5675元,杨福强负事故全责,郭某某无责任。郭某某在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依约向郭某某赔付5675元保险理赔金,后取得了向交通事故责任方即本案被告的代位求偿权。因被告也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在扣除被告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郭某某交强险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后,向被告主张3575元代偿款。本院认为,原告平安保险公司与案外人郭某某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均合法有效。郭某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后,原告依约对其进行了赔付。在郭某某无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自向郭某某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了对实际侵权人即本案被告的代位求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理赔代偿款3575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