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4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洪臣与马六林、赵桂清、苏丹、马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臣,马六林,赵桂清,苏丹,马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六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桂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航,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洪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洪臣与被执行人马六林、赵桂清、苏丹、马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马六林、赵桂清、苏丹、马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