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民初2751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祖新,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礼祖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收养女儿陈丽明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1996年自由认识并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11日其与被告收养一女孩陈丽明。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且没有共同语言和爱好,无法勾通,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冷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答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自由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11日收养一女孩叫陈丽明。婚姻初期双方关系是好的,后因双方在处理日常生活琐事中未能较好沟通,导致双方发生争吵。2016年9月12日,原告以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和爱好,无法勾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认识、恋爱并结婚,结婚多年,原、被告双方能够和平相处,虽然没有生育孩子,但双方共同收养有一女孩作女儿,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争吵,但均是因为生活琐事而发生,原告主张双方性格各异、兴趣爱好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冷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子女成长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多进行思想交流和情感沟通,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