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广顺与刘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顺,刘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3970号原告:丁广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永和区。被告:刘云雷,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原告丁广顺与被告刘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丁广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丁广顺负担。审判长 王兰英审判员 李文胜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