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乾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吉林市华盛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乾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华盛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乾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华盛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市华盛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华盛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相当于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吉林市华盛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戴维国审 判 员 高 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路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