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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晓勇与陈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勇,陈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勇,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噶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张晓勇与陈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3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晓勇上诉称,本案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仅为诉讼请求中涉及金钱给付内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藏噶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维军提起诉讼的诉请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因此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原告陈维军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为简阳市太平桥镇,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