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文政诉戚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政,戚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196号原告:梁文政,男,生于1967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戚联中,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梁文政与被告戚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梁文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联中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政撤回对被告戚联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文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方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