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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文政诉戚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政,戚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196号原告:梁文政,男,生于1967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戚联中,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梁文政与被告戚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梁文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联中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政撤回对被告戚联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文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方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