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1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洪根与王新林、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503-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根与被执行人王新林、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35407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0元,尚未履行148540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执15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洪根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旭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