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福堂申请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堂,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堂,男,汉族,1934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石福亭,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福堂申请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判决认定的房屋已经在另案当中被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查封房屋解封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查封房屋解封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北松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薪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