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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蒋世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宏英。申请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2895元、案件受理费5354元。本院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但为轮候冻结。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货款262895元、案件受理费5354元。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2895元、案件受理费5354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