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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肖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肖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