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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485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4日。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