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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海棠、赖文连、程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海棠,赖文连,程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772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梅彬,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堂堡信用社主任。被告沈海棠,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文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程发文,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海棠、赖文连、程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沈海棠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海棠、赖文连、程发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因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