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柠申请执行陈敬亮、方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柠,陈敬亮,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柠,男,1982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敬亮,男,1977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方莉,女,1977年10月21日生。王柠申请执行陈敬亮、方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敬亮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号:171302200110246131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