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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柠申请执行陈敬亮、方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柠,陈敬亮,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柠,男,1982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陈敬亮,男,1977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方莉,女,1977年10月21日生。王柠申请执行陈敬亮、方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敬亮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账号:171302200110246131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