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宴志兵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宴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宴志兵,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宴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654.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平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