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73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王京。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长风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第三人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44号。法定代表人喻志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已履行查处第三人岳阳县中创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故原告王华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自愿申请撤诉,并被告岳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已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 判 长 徐大兵
人民陪审员 周六一
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