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小学文化,河南省天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戈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鹏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界首市东城天安路安置区(和兴家园)防水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人陈某甲与高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以河南省天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名义合伙投标,中标后,陈某甲负责提供防水材料,陈某乙、高某负责工程施工。承包防水工程谈好后,项目部指定使用东方某品牌的自粘防水卷材。陈某甲先购买了100卷东方某正品卷材发往工地,验收合格后,其让陕西省户县李某参照东方某卷材标准,生产了980余卷价格低廉、不带包装的防水卷材,又从河北省新乐市安志进(另案处理)处购买500个印有东方某商标的包装袋用来包装。陈某甲与高某商定该卷材以每卷210元的价格用于施工。自2015年1月份开始,陈某甲四次发往界首市和兴家园工地共计1082卷标识为北京东方某防水卷材,其中仅100卷为东方某品牌正品。期间,高某两次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给陈某甲货款10万元。案发后,民警现场查获未使用的假冒北京东方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865卷。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平舆县司法局出具社区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其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东方某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和兴家园防水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法人代表授权书、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标资料、银行账户明细、银行卡复印件、到案经过、举报信、手机通话记录、社区评估委托书、户籍证明、证人高某、陈某乙、王某、窦某、吴某、申某、余某、李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假冒侵权防水卷材判定证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河南省平舆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甲所作的社区评估意见,被告人陈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卷的自粘防水卷材865卷、双组合聚氨酯防水涂料98桶、自粘防水卷材膜13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李海锋人民陪审员 聂学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园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