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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振兴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振兴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534号申请人武城县振兴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子刚,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苗冬梅,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振兴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和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子刚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申请人郭子刚银行存款2万元。案件申请费1220元,申请人武城县振兴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