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江艳、艾云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江艳,艾云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904号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3层5号。法定代表人:高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彭江艳,女,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艾云海,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艳、艾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