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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江艳、艾云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江艳,艾云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904号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3层5号。法定代表人:高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彭江艳,女,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艾云海,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艳、艾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