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杨灿灿与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灿,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92号原告杨灿灿,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工业园嘉诚路路西北首。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灿灿诉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灿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灿灿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灿灿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灿灿承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