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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杨灿灿与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灿,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92号原告杨灿灿,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工业园嘉诚路路西北首。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灿灿诉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灿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灿灿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灿灿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杨灿灿承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