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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茂启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X,王XX,范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田XX,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范XX,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XX,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冀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