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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威宏申请宣告刘纳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威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特46号申请人:刘威宏,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刘威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纳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纳纳,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南关区。刘纳纳因1999年7月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智力一级残疾,肢体残疾,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纳纳的母亲刘少武作为刘纳纳的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2010年4月14日,刘纳纳经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壹级残。2016年10月13日,长春市南关区富裕街道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刘纳纳为我社区居民,长期居住在我社区金色世界湾小区15栋1单元1101室。刘纳纳于1999年出车祸后,生活不能自理,是壹级智力残疾,没有行为能力,其父亲已去世,母亲年岁大了不能照顾刘纳纳的生活,一直由其姐姐刘威宏照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纳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刘威宏为刘纳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