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再先与被告郭先明、黄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先,郭先明,黄珍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233号原告张再先,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牛尾托村四村民组**号。被告郭先明,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派出所石岭塘社区银杉路***号。被告黄珍秀,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派出所石岭塘社区银杉路***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原告张再先与被告郭先明、黄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再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再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再先负担。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