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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蒙天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1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蒙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蒙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塘头路口公交站登上一辆开往机场方向的��场5路公交车。20时20分许,公交车行驶至上星村委公交站时,蒙某在公交车后门处站在被害人余某身后,趁余某下车之际,蒙某从余某右前裤袋内偷出一部华为荣耀5X型手机,得手后在上星村委公交站下车。同年7月13日6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下石家公交站抓获蒙某。经鉴定,涉案华为荣耀5X 16G 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835.12元。本院意见被告人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 被告人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蒙某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835.12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