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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孙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724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琳,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