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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143号申请人执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9681166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林园。法定代表人郑术建,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899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五路22小区164号。法定代表人谢长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宏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建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