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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4053号原告: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园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家喜,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寅,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3号楼10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家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6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17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1.5倍,自2014年6月24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违约金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确欠原告钢材款60000元整。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法庭核实,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2014年6月23日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钢材款60000元(陆万元整)。被告方寅在欠条上签字注明: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方寅。该欠条的左边空白处加盖了被告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被告方寅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原告与被告方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方寅欠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应将货款支付原告。被告方寅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按照年利率6%的1.5倍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按照该规定,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15%上浮30%支持60000元货款自2014年6月24日(出具欠条第二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损失,其中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损失为9041元。欠条上加盖了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应与被告方寅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答辩、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截止2016年5月11日的损失9041元,并按照年利率6.15%上浮30%支付60000元货款自2016年5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损失。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方寅、宁夏企昌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仇 芳人民陪审员  杨万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颖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