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福臣诉宋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臣,宋其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894号原告:王福臣,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二密镇干沟学校教师,住通化县。被告:宋其德,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二密镇干沟中学教师,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臣诉被告宋其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福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福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王福臣负担。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