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濮玉双与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异12号案外人濮玉双,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申请执行人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白象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岳翠芝,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金塔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罗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芒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中,案外人濮玉双于2016年10月11日对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德荣晟世”的商铺,房产预告登记号为XXX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濮玉双称,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德荣晟世”的商铺,房产预告登记号为XXX号前,案外人濮玉双已于2014年12月10日支付全款购得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德荣晟世”一期项目,位于芒市阔时路X号现房XXX号商铺,并签订了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已实际占有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三方,故请求解除对该套商铺的查封。2016年10月21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芒行非执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芒执字第31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德荣晟世”的商铺,房产预告登记号为XXX号。经查,案外人濮玉双与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濮玉双要求解除查封的XXX号商铺与我院查封的XXX号商铺同属一商铺。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濮玉双与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已合法占有该商铺,且已支付全部价款,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予以认同,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德荣晟世”的商铺,房产预告登记号为XXX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颜立航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